(2007)荣执二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文早、李爱国等与李建芝、王志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早,李爱国,李桂云,李云跃,李建芝,王志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荣执二字第198-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早。申请执行人李爱国。申请执行人李桂云。申请执行人李云跃。被执行人李建芝。被执行人王志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荣崖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芝之妻董彩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中桥支行账号:15×××15存款22000元、账号:15×××35存款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