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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杰诉刘大利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崔靖,刘大利,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监字第2号异议人:李军,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朱柏军,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崔靖,女,汉族,1984年1月8日生,现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刘大利,男,汉族,1975年4月1日生,现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1956年5月2日生,无职业,现住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柳月利,辽源市法援中心律师。本院在执行刘杰与刘大利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李军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异议申请,要求撤回对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请求。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李军撤回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忠伟审判员  于大斌审判员  毕正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