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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五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5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辉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五初字第350-5号原告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锋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辉,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800000元存款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刘辉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大王支行账号为6222****15006******内的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3个月,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