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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店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06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山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4)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7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市南内环桥东下桥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陈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1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网上查询信息、车辆网上信息查询比对资料、交通违法照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田瑞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婧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