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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占泽与张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泽,张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李占泽,住定州市。被告张忠杰,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泽与被告张忠杰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泽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占泽负担。审判员  崔彩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