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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万华珠宝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深圳市万华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66号原告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区。负责人雷建娟。被告深圳市万华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区。法定代表人孙霞。上列当生日上列上列当事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7.5元,由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妙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