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安玲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153号申请人杨安玲,女,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兆德,男,193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涛,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淄博市淄川区。委托代理人肖春龙,莱州市城港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王兆德、王涛共同委托)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安玲、王兆德、王涛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安玲、王兆德、王涛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2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下调解协议:登记在王兴波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港路街道字第20020031**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5)第090030137号】,由甲方杨安玲继承,归甲方杨安玲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綦俊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