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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3)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系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王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1)古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乙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抚养费96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古执字第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忠林代理审判员  张 靖代理审判员  周铁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