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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熊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097号原告熊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熊敏,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40元,共计14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仕伟速录员 杨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