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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绍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