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商初字第4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罗水根与众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水根,众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商初字第4036号反诉原告:罗水根。委托代理人:唐建刚,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旭,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众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71号3158室。法定代表人:何幼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罗水根与反诉被告众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