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华邦与李庆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张华邦,男,汉族,生于1952年3月1日。被告李庆林,男,汉族,生于1940年10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邦与被告李庆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邦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邦的撤诉行为系本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邦负担。审判员 董羊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