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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姚成明与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成明,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姚成明,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姚成明与被执行人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汉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成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偿付1955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姚成明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33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983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露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游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