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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执字第00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徐平与于蕾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平,于蕾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366-1号申请执行人:徐平,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于蕾蕾,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于蕾蕾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蕾蕾所有的车辆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成城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