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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城执恢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运利与莱芜市瀛洲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利,莱芜市瀛洲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城���恢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张运利被执行人:莱芜市瀛洲服饰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莱城民初字第8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盛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