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谷民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金成诉谢正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成,谢正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谷民初字第2769号原告王金成,男,生于1970年2月25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盘安镇西街四组。委托代理人王三炳,男,生于1972年8月18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盘安镇西街104号,系王金成之弟。被告谢正红,男,生于1974年4月8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盘安镇西街村彭家巷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成诉被告谢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金成负担。审判员 黄文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