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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雍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雍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4日,小学文化,四川省青川县人。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9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雍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开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