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刘光祜与赢卫股权转让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光祜,嬴卫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光祜,男,汉族,1946年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胡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正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嬴卫,男,汉族,1967年3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再审申请人刘光祜因与被申请人赢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1)成民终字第3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光祜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公,严重损害了刘光祜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11)成民终字第3523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并改判本案。被申请人赢卫答辩称:申请人刘光祜的再审申请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且已过再审申请期限。应当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综合刘光祜提起的再审申请理由及举出的相应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本案二审判决经赢卫、刘光祜分别于2012年2月15、16日签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刘光祜于2013年9月11日书写民事再审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的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综上,刘光祜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光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田 笛代理审判员 崔俊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