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执行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与严兆辉、徐舰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严兆辉,徐舰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法定代表人叶景权,行长。被执行人严兆辉。被执行人徐舰鹰。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申请执行严兆辉、徐舰鹰借款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无法在执限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邵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袁文渊执行员 潘兆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