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非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华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三峡非博园发展有限公司,郑华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三峡非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法定代表人李卧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开明,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华斌。委托代理人张运国,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谈兵,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湖北三峡非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非博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华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淑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建华、代理审判员关俊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存在遗漏当事人等程序不当的问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湖北三峡非博园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32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淑一审 判 员 胡建华代理审判员 关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鹏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