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烟台三立数控机床装备有限公司与慈溪慈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牟商初字第350号原告:烟台三立数控机床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赵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雪,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慈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兵兵,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烟台三立数控机床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立公司)诉被告慈溪慈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立公司委托代理人于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慈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立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产品购销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产品,被告支付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325800元货款未付。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325800元及自2014年7月31日至被告履行完毕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慈升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三立公司与被告慈升公司自2010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双方通过书面、口头合同的约定,被告陆续购买原告m7650、m7650a、my7650双端面磨床共30台及相关配件一宗,货款被告未付清。2014年7月22日,原、被告经过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对账单,对账单共载明三部分内容:一、已退砂轮4付8片*550元=2200元;已退变频器7个*1100元=7700元;赵董叫我垫付天翔厂换轴承及配件费用12400元、佳龙五金汇导轨工费4000元、导轨费用5600元。二、7月22日准备退货my7650壹台金额102000元,天翔轴承厂的预计7月30日发到。三、截止到2014年7月22日前欠325800扣上面退货款133900元,总欠三立数控机床装备有限公司191900.00元,大写壹拾玖万壹仟玖佰元整。(以前所有票据合同欠条全部作废,两台m×××××有故障需要三立厂方维修)。被告分别在对账单载明的三部分内容上盖章确认,原告方工作人员董鹏旭与被告工作人员钟仙林分别在对账单尾部签名确认。被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原告出具对账单后至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诉来本院,原、被告之间未发生新业务,被告既未按对账单第二部分退my7650双端面磨床一台,也未按第三部分付清欠款。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191900元;立即退还my7650双端面磨床一台;如果被告不能退货要求被告折价赔偿10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产品购销合同三份、2014年7月22日签订的对账单一张及原告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三立公司与被告慈升公司订立的三份书面和口头产品购销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对2014年7月22日以前发生的买卖业务经汇总对账后形成一对账单,该对账单详细记载被告所欠原告货款的数额;退货的产品名称、数量、金额以及退货的具体时间。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按对账单约定的期限退货应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退还my7650双端面磨床一台,若不能退还应按102000元折价赔偿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欠原告货款191900元,原、被告双方在对账单中已有明确记载,但对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原告可以在对账后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货款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慈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烟台三立数控机床装备有限公司机床货款191900.00元。二、被告慈溪慈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my7650型双端面磨床一台,若被告不能按期退货需向原告支付机床赔偿款102000元。三、被告慈溪慈升机械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25日起以所欠货款191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至货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2元,财产保全费2175元均由被告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守都审 判 员 余春桃人民陪审员 王丕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隋素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