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马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吕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吕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晋马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新昭。社区推荐,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吕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12月18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韶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新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3年3月被告有一批服装让我加工,当时说很快结算加工费,随着时间推移,被告始终未给付我加工款,两个月前与被告失去联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加工款329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刘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欠条复印件一份,经核对与原件相符。证明内容:2013年3月5日吕某所打欠款情况。被告吕某未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刘某经营辛集市富利宁制衣有限公司,经中间人王新昭介绍,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口头达成服装加工协议,由原告刘某为被告吕某加工服装,双方还对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加工费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加工完毕后,2013年3月原告刘某向被告吕某交付了加工服装2950件。双方结算加工费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2950件-1960件=990件,990件×5=4950元、1960件×50=98000合计102950-70000=32950元,欠32950元,吕某,2013.3.5”。为查明案情,法庭依法调取(2014)晋马民初字第00077号案卷材料显示:“被告吕某认可辛集市富利宁制衣有限公司刘某为自己加工服装,欠服装加工费10万多元,偿还7万元后,现尚欠服装加工费32950元,并出具32950元的欠条一张”。开庭后法庭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吕某对所欠原告服装加工款数额无异议,称没钱还帐。以上情况,有原告的举证材料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加工服装,双方形成加工合同关系,定作人吕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原告刘某加工完毕交付被告吕某后,双方对加工费进行了结算,被告吕某对所欠服装加工费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加工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某支付原告刘某服装加工费329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为312元,由被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占伟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