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芜湖市文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文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030-2号原告:芜湖市文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美富,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庆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修春,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小海,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芜湖市文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款项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15号加工合同纠纷案中存在关联,本案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胡德明审判员 汪令璋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彩虹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