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朗与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朗,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105-1号申请人李朗,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申请人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737号共和世家住宅小区5栋10楼。法定代表人陈辉其,董事长。担保人梁肖梅,女,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号**栋*单元***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77********。本院受理原告李朗诉被告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韦良平、蒋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人民币80万元、担保人以其名下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因被告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广西禾力药业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裁定广西禾力药业有限公司在200万元额度内不得偿付被申请人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广西禾力药业有限公司在200万元额度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款项。不得偿付的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二、查封担保人梁肖梅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沈阳路48号桂馨源花园A、B栋A座2层A212号房。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7年1月23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上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