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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易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易某,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曾某,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Ο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静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