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善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林生与嘉善煜博胶合板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生,嘉善煜博胶合板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张林生。被告:嘉善煜博胶合板厂。法定代表人:朱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生与被告嘉善煜博胶合板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生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嘉善煜博胶合板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林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林生撤回对被告嘉善煜博胶合板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林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雁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