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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商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章六二、周娣妹与周娣妹、方良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六二,周娣妹,方良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商初字第1101号原告:章六二。委托代理人:王水根、施颖颖。被告:周娣妹。被告:方良昌。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国民、陆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六二诉被告周娣妹、方良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六二撤回对被告周娣妹、方良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8,780元,减半收取204,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3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园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人民陪审员  周宗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