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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春珍、许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春珍,许月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怀化市红星北路***号。法定代表杨相柱,该社理事长。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田刚,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系该社清收中心主任。被告杨春珍,男,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怀化市人,系中方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工作人员,住怀化市。被告许月娥,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怀化市人,系怀化市白蚁防治所工作人员,系杨春珍之妻,住怀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春珍、许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以本案已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杨春珍、许月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8元,减半收取117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04元,由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邓江平审 判 员  曾祥勇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