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冯××与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20号原告:冯××。被告:孔××。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孔××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积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