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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冯××与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20号原告:冯××。被告:孔××。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孔××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积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