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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临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范国芬、蒋富兴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国芬,蒋富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范国芬。申请人蒋富兴。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范国芬与申请人蒋富兴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叶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范国芬和申请人蒋富兴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1月23日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蒋富兴自愿赔偿范国芬医药费、电动车修理费、裤子破损共计人民币1450元,该款在本协议签订时付清;二、申请人范国芬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就本次事故提出任何主张。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