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商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朱国威与武义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威,武义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1258号原告:朱国威,武义县白洋万家利电器经营部业主。被告:武义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宏福仙霞人家38号楼8——9号。法定代表人:郑亦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威与被告武义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威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国威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卢永胜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人民陪审员 王伯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