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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二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朝旭广告有限公司与李海余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朝旭广告有限公司,李海余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二初字第640号原告:石家庄朝旭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和平路东西兆通村南钢材市场北侧房屋。法定代表人:位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海余。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朝旭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朝旭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朝旭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佩锋代理审判员  李 利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