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光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光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61号罪犯王光平,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潭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光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本次缴纳12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王光平系病残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王光平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罪犯矫治阶段改造质量评估年周期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病残鉴定表、罪犯认罪服法书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王光平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光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光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玲审判员 周四平审判员 许震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綦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