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14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双振,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谷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谷强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