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14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双振,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谷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谷强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