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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民一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武祥与周江涛、石家庄市瑞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祥,周江涛,石家庄市瑞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一初字第01338号原告武祥。委托代理人XX,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江涛。第三人石家庄市瑞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刘文萍,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玉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祥与被告周江涛、第三人石家庄市瑞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