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民一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武祥与周江涛、石家庄市瑞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祥,周江涛,石家庄市瑞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一初字第01338号原告武祥。委托代理人XX,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江涛。第三人石家庄市瑞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刘文萍,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玉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祥与被告周江涛、第三人石家庄市瑞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