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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3196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匡建中,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是2012年4月份在临淄打工时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之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加之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被告自2013年2月分居至今,之后被告张某离家出走,无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被告张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原、被告在临淄打工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平度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之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原、被告自2013年2月分居,后原告与被告张某无法联系,被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时,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本院的调查笔录、原告的当庭陈述记录在案,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由于缺乏感情基础,被告自2013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以准许。庭审时,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海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