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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西安家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党委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51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家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茹,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党委,男,汉族。西安家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党委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家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党委支付转让费17万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家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151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