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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英、湛锣与湛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湛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775号原告陈英。被告湛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诉被告湛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