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商初字第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湖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洪泽湖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商初字第0668号原告江苏洪泽湖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经济开发区东九街东侧、东三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潘学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江苏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徐州发电厂南侧。法定代表人杨美荣,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洪泽湖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洪泽湖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洪泽湖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32元,减半收取106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16元由原告江苏洪泽湖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林厚审 判 员 袁安发人民陪审员 董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鲍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