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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终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徐先香与朱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倩,徐先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1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倩,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先香,水产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解俊,江苏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倩与被上诉人徐先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朱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47元,由上诉人朱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建安审 判 员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思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