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民四终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唐某与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某,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四终字第1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姜福松,龙口市诸由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吕怀军,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辛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诸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福松,被上诉人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怀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诸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隋明玉审判员 付景波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初小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