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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恒信精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恒信精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法定代表人付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内蒙古恒信精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白新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卫疆,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恒信精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聂文堂人民陪审员  邢淑英人民陪审员  刘建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志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