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被执行人况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胡某某与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况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况某某没有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况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50000元整或查封、提取、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丽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