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维雄与袁财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雄,袁财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430号原告:刘维雄,住湖南省新宁县。被告:袁财庆,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雄诉被告袁财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雄对被告袁财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刘维雄负担。审 判 长  陈奕衡代理审判员  王 仓人民陪审员  吴树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瑶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