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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联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分所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BroadHorizonDevelopmentsLimited;HengChangInternationalInvestmentLimited;刘国锁;李永坤;李和平;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分所;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28号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西宁,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敬泽,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克立,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BroadHorizonDevelopmentsLimited被告HengChangInternationalInvestmentLimited被告刘国锁。被告李永坤。委托代理人孙蔚然,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颖,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和平。被告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分所。被告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岷,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丹艳,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BroadHorizonDevelopmentsLimited、HengChangInternationalInvestmentLimited、刘国锁、李永坤、李和平、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分所、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以证据尚不完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金 成代理审判员  盛宏观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印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