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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保敏与陈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敏,陈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586号原告李保敏,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花平,曾用名陈华平,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敏诉被告陈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敏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保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保敏承担。审 判 长  李 琼人民陪审员  闫和国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