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保敏与陈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敏,陈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586号原告李保敏,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花平,曾用名陈华平,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敏诉被告陈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敏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保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保敏承担。审 判 长 李 琼人民陪审员 闫和国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