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余仕建与薛洪兴、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仕建,薛洪兴,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1839号原告余仕建。委托代理人张克松(受余仕建的特别授权委托),六安市金安区张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洪兴。被告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惠路26号之一。法定代表人薛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春兰(受薛洪兴、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浙江援手(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为铠(受薛洪兴、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浙江援手(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仕建与被告薛洪兴、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仕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薛洪兴、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仕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洪兴、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仕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余仕建负担。审 判 长 周小娇代理审判员 黄树杰人民陪审员 杨焕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