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分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某星、何某开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星,何某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分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星,男,1988年6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8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派出所将其羁押在南昌铁路看守所,8月23日转押至分宜县看守所,2014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分宜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开,绰号“螃蟹”,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14年8月16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分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分宜县看守所。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分检公诉刑诉(2014)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星、何某开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四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星、何某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周某星、何某开伙同周某新、周某(二人均在逃)事先商量去江西省各地实施盗窃,由被告人何某开和周某进入临街商店相互配合盗窃店内手机,被告人周某星和周某新则分乘两辆女式摩托车在店外接应,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星、何某开伙同周某新、周某窜至万安县五云路百斯盾专卖店附近,被告人何某开和周某进入百斯盾专卖店内,由被告人何某开吸引店主杨某谨的注意力,周某趁机将收银台上的一部小米2SC手机盗走,被告人何某开和周某乘坐被告人周某星和周某新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60元。2.2014年8月14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星、何某开伙同周某新、周某窜至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派多格宠物店附近,被告人何某开和周某进入店内,由被告人何某开吸引店主罗某的注意力,周某趁机将收银台上的一部苹果牌iphone手机盗走,后被告人何某开和周某乘坐被告人周某星和周某新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60元。3.2014年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星、何某开伙同周某新、周某四人驾驶摩托车窜至分宜县钤阳东路风尚男装店附近,由何某开和周某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周某新和周某星在店外接应。被告人何某开进入店内后,假装购买衣服,吸引店主黎某宗注意,周某则趁机在店内将收银台处一部三星N9005手机盗走。周某得手后即走出店外,乘坐周某新驾驶的摩托车先行离开。被告人何某开随后走出店外坐上了被告人周某星驾驶的摩托车准备离开,被店主黎某宗拉住,被告人周某星则趁机驾驶摩托车逃走。后分宜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何某开带至刑侦大队。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20元。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周某星在南昌火车站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黎某宗、卢威平、罗某、杨某瑾的陈述,证人谢某牙的证言,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站派出所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宜县物价认定中心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星、何某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周某新、周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5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何某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彭兵云人民陪审员 黎淑凤人民陪审员 程玉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冰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