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冉贞培盗窃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贞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七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218号罪犯冉贞培,男,1975年2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25日作出(1994)唐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冉贞培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2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至2013年11月28日三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1月6日以罪犯冉贞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在审理过程中,罪犯冉贞培于2015年1月12日因病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南洪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