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管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袁石头与杨振、郭鹏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石头,杨振,郭鹏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92号原告袁石头,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振,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鹏飞,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车站路东段。负责人王英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石头诉被告杨振、郭鹏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石头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石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袁石头负担。审 判 长  段政伟代理审判员  吴云峰人民陪审员  李奕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欣-1- 微信公众号“”